一、申请法律援助范围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血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请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的;
8、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9、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作为刑事被告人的刑事案件;
10、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
二、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
1、申请援助的事项属于上述援助范围;
2、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①公民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②农民工进城务工人员通过诉讼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可以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3、申请援助的事项属于本辖区管辖;
4、有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援助。
三、法律援助审查
需递交的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公民代理申请法律援助的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原件与复印件核对)
3、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或经济困难证明,已持有经济困难证件的不再出具经济困难证明;(注: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出具。)
4、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基本情况及相关的证明和证据材料;
5、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服务电话:12348(接通后请按语音提示选择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