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受理的范围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二、 登记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三、 登记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 登记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3、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1)以出让方式取得,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已缴清有关税费的凭据、批准文件、用地红线图、《建设用地批准书》等证明材料;
(2)以划拨方式取得,提交、批准文件、《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已缴清有关税费的凭据等证明材料;
(3)涉及拆迁安置的,提交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完成的相关证明文件;
(4)划拨补办出让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出让合同和已缴清有关税费的凭证等证明材料;
(5)以租赁方式取得,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等相关证明材料;
(6)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提交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7)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提交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权籍调查成果材料(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中介机构完成);
5、其他必要材料。
五、 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1、 申报登记费桂价涉字[1994]210号:1.00元/宗;
2、 证书费桂价涉字[1994]210号:20.00元/本。
六、 办结时限
法定办法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法时限30个工作日
七、 咨询、投诉电话
1、 咨询电话:0776-7613520
2、 投诉电话:0776-7613520
注: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