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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新增就业岗位社保补贴

来源:|0 文号: 时间:2016-09-28 04:45:49 点击: 次

(一)企业新增就业岗位社保补贴范围(含中、区直企业)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设区市确定的主导产业范围,并经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

保障部门认定。

百色市主导产业包括:铝产业、冶金产业、能源产业、石化产业、煤电产业、资源环保产业、农林产品深加工、农林产品深加工产业、电子商务和旅游商贸物流产业。

2、在我市县(市、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

3、开发出新增就业岗位。新增就业岗位是指与基准月相比较,企业每月净增加的新就业岗位数量,并与新增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基准月应每年调整一次,首个基准月为本办法实施前的一个月;从第二年度开始,以上年度的12月作为基准月。

(二)补贴标准和方式

1、补贴标准:每新增1个就业岗位,按该企业为其新招用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月人均额度为基数进行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且应连续计算,不得分时段享受。

2、补贴方式:实行先缴后补的方式,按季度申请和补贴。新增岗位数量和人均实际缴费额度分月进行核算。

3、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入驻创业孵化基地企业新招用人员并已享受相应社会保险补贴的,不得重复申报。

(三)申请审批程序

(一)企业在每季度终了后的一个月内,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并提交以下材料:

1.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企业新增岗位社保补贴申请表》一式3份(详见附件1)。

2.企业与新增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以及新增就业人员花名册。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核算应补贴的金额,签署意见后送同级财政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审核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应包括:享受补贴的单位名称、具体金额或标准等。

(三)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文件依据:桂人社发[2015]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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