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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指南

来源:|0 文号: 时间:2016-09-28 05:36:28 点击: 次

    1.项目名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
    2.实施主体:县级民政局
    3.审批对象:申请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对象
    4.审批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1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自治区主席令第49号)
    5.审批条件:
    ⑴城市低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可核算的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经有关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部门依法确认的城市居民,主要包括: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者抚养人以及法定赡养人或者扶养人无赡养、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者期满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③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或者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养老保险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④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
    ⑵农村低保: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
    ⑴城市低保:①个人申请书;②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③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籍证、身份证、收入状况证明等材料;④申请人失业、求职登记、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伤残、退休等其他证明材料。(书面材料一式两份)。
    ⑵农村低保:①家庭成员说明或者证明;②家庭收入说明;③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原因的说明。(书面材料一式两份)。
    9.审批法定时间:城市居民30个工作日,农村居民20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城市居民21个工作日,农村居民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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