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廉租房
根据《凌云县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第六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一)家庭成员均具有县城区范围内城镇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城镇低收入家庭标准;(2014年为680元)(三)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含自建房、房改房、集资房、公有住房)低于县人民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家庭标准。
第十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应以家庭为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向泗城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当月前一年内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收入证明可以是以下材料之一:1.县民政局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明或者救助证明;2.县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证明;3.经单位盖章确认的单位职工年收入证明(包括工资、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和其他收入);4.领取养老金、事业保险金的相关证件或者证明;5.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就业状况证明;6.其他符合要求的收入证明材料。(二)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状况证明材料;(三)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以及婚姻、婚育状况、县民政部门的收养证明材料;(四)家庭成员现有住房的权属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五)属孤老、孤残、伤残军人、烈属或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只要你符合以上条件并提供相关材料,都可以申请廉租房。
关于申请公租房
根据《凌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凌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规定,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地城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且在本地城镇实际居住;(二)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3平方米以下;(三)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6倍以下;(四)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承租廉租住房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住房保障。
第十九条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各类高等院校毕业人员到县城区新就业,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已办理公务员录(聘)用手续,未婚且工作时间满6个月以上、未满3年的;(二)本人及其父母在县城区内不拥有任何形式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房改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拆迁安置房、商品住房,自建私房等。新就业职工结婚后,按家庭申请相应的住房保障。
只要您符合凌政办发[2013]129号第十八条或第十九条申请条件的,都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