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廉租住房申请的审核登记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4年8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62号文发布,自2004年8月2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第86项。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第四条第一款,地级市、县(县级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申请的审核登记。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符合设区城市和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条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六条,广西区域内廉租住房申请的审核登记的实施对象为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
六、申请材料
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六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城镇居民廉租住房申请书》;
(二)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三)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有私房的持《房屋所有权证》、租房的持《租赁合同》;有效的住房情况证明由当事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无单位的由当事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四)同户籍(同居住)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七、办结时限、依据
法定办结时限:75日,承诺办结时限:70个工作日。
依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6-7615106 投诉电话:0776-7612225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廉租住房申请的审核登记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7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70个工作日)
廉租住房申请的审核登记表
受理编号: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 | 性别 | 婚姻 状况 | 户口 所在市、县 | 与申请人关系 | 年收入(元) | ||||||||||||
申请人 | 本人 | ||||||||||||||||||
配偶 | |||||||||||||||||||
其他共同申请人 | |||||||||||||||||||
申请总人数 | 人 | 家庭年人均收入 | 年总收入÷申请总人数= 元/人 | 联系电话 | |||||||||||||||
家庭现住址 | 邮政编码 | ||||||||||||||||||
家庭属( )类住房困难户 | |||||||||||||||||||
第3类家庭拥有住房地址 | 第3类家庭拥有住房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
申请人、配偶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以外是否拥有住房 | 1、没有住房;2、拥有住房 | ||||||||||||||||||
住房地址: | 住房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
申请家庭成员已知晓我市(县)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政策,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愿意遵守廉租住房管理相关规定,现申请廉租住房或货币补贴。我们已如实填写和申请有关材料,保证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有效。若有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等情况,同意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取消本人的申请资格,并接受行政乃至刑事的处罚。 申请人(签名): 配偶(签名): 其他共同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受理单位(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 | 受理人 | 联系电话 | 受理时间 | ||||||||||||||||
年 月 日 | |||||||||||||||||||
申请 家庭 户口 所在 地城 区街 道办 事处 或乡 镇人 民政 府审 核意 见 | 收入情况: 住房情况: 经办人: (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申请 家庭 户口 所在 地住 房保 障主 管部 门审 核意 见 | 经办人: (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
申请 家庭 户口 所在 地民 政部 门意 见 | 收入情况: 住房情况: 经办人: (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申请 家庭 户口 所在 地住 房保 障主 管部 门公 示后 审定 意见 | 经办人: (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