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或在当地城镇居住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四)单身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宜不小于25周岁。具体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购房申请,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社区居委会(镇人民政府)、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并公示;
(二)审核单位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准购证》,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然后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桂政办发〔1995〕39号)的规定确定;
(四)符合条件的家庭,可持《准购证》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
(五)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基准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按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