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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云县自来水厂供水缴费服务信息

来源:|0 文号: 时间:2016-09-30 04:17:14 点击: 次

序号供水收费网点名称地址咨询电话上班时间
1新秀社区水费收费厅泗城镇前进社区西苑小区293号0776-2610620冬季上班时间:
早上8:00-12:00
下午2:30-5:30
夏季上班时间:
早上8:00-12:00
下午3:00-6:00
2新政务中心水费收费点新秀社区西灵小区(县工商局背后)0776-2610620冬季上班时间:
早上8:30-12:00
下午2:30-5:00
夏季上班时间:
早上8:30-12:00
下午3:00-5:30


说明:

   1.供水收费标准按照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凌云县城市供水价格问题的批复》(桂价格函[2012]294号)和百色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凌云县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百价格函[2012]46号)文件执行,具体收费标准为居民生活用水1.80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2.20元/立方米;特种用水3.00元/立方米。阶梯水价收费标准按照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15]102号)和凌云县物价局《凌云县物价局关于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问题的通知》(凌价格[2015]6号)文件执行,具体收费标准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量分为三级:居民月用水量小于28立方米/户(含本数)为第一阶梯水量,水价执行现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即为1.80元/立方米;月用水量大于28立方米/户且小于40立方米/户(含本数)为第二阶梯水量,水价按第一水价的1.5倍即为2.70元/立方米;月用水量大于40立方米/户为第三阶梯水量,水价按第一阶梯水价的2倍即为3.60元/立方米。

    2.水资源费收费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 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15]66号)文件执行,具体收费标准为0.1元/立方米。

    3.代征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凌云县物价局关于调整凌云县城区污水处理费的批复》(凌价格[2014]2号)文件执行,具体收费标准为1.15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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