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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验收报告备案

来源:|0 文号: 时间:2016-10-05 02:42:10 点击: 次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验收报告备案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2004年3月31日颁布《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4年第3号)第十七条规定,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

(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十二五”农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交规划发〖2011〗60号)第五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的县乡道联网沥青(水泥)路、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等重要农村公路项目完工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建制村沥青(水泥)路建设等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通农林场总场和分场沥青(水泥)路完工后,由对口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派员参加。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关于规范我区公路工程部分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权限的通知》(桂交基建发〔2008〕12号)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办理核备,列入自治区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按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桂交基建发[2008]12号文件划分的权限办理。

列入自治区发改委下达的年度农村公路计划项目,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项目由各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含中小桥及短隧道项目),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项目由玉林市交通运输局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4年第3号)第十六条及《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十二五”农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交规划发〖2011〗60号)

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车试运营2年后;农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质量缺陷期一般为1年。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工程决算已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它授权单位认定;

(四)竣工文件已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内容完成;

(五)需进行档案、水保、环保、消防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六)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

(七)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凌云县范围内公路工程项目法人

六、申请材料

(一)竣工验收申请文件;

(二)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报告;

(三)质量监督机构工作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四)竣工决算报告;

(五)环保、档案、消防、水保等单项验收合格批复材料;

(六)工程质量缺陷处理报告或材料。

纸质材料,一式一份。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0776-7612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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