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洗染业经营者备案登记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国家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洗染业管理办法》第五条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国家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洗染业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从事洗染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四、行政审批条件
国家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洗染业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开设洗染店、水洗厂应在安全、卫生、环保、节水、节能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标准要求。新建或改建、扩建洗染店应当使用具有净化回收干洗溶剂功能的全封闭式干洗机。第五条规定,新建或改、扩建洗染店、水洗厂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从事洗染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六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专用洗染、保管、污染防治等设施设备。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凌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从事洗染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六、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原件1份;
(2)《洗染业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一式2份;
(3)加盖经营者单位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加盖经营者单位印章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加盖经营者单位印章的经营场所的租赁协议或房产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时限:20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依据我县洗染业行业发展规划确定。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股室:市场体系股
咨询电话:0776—76177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