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商务部等6部委《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
自治区商务厅等6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七条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商务部等6部委《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自治区商务厅等6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市、县(市、城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四、行政审批条件
自治区商务厅等6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六条规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符合自治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凌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六、申请材料
(1)《广西壮族自治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表》原件一式3份;
(2)广西壮族自治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承诺书原件1份;
(3)加盖经营者单位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加盖经营者单位印章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加盖经营者单位印章的经营场所的租赁协议或房产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依据我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确定。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科室:市场体系股
咨询电话:0776—7617761。
投诉电话:0776—76177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