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对象与范围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侯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三、审批条件
1、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人员;
2、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经营场所以及必要的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设备;
3、具有在经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4、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和要求;
5、从业人员经过卫生知识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四、申报材料:
(一)申请卫生许可证需提交的资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3、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4、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5、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6、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8、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有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时提交);
9、授权委托书(由代理人办理的需要提交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10、原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复核或延续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时提交);
11、企业对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和环境等经营条件以及卫生防护设施等主要许可条件是否发生改变的说明(申请复核时提交)。
(二)申请预防性卫生审查需提交的资料: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申请设计审查需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
2、建设项目选址及环境情况或立项报告书;
3、建设项目设计图(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计图等);
4、公共卫生设施专篇(包括消毒间或区、公共用品保洁间或区、洗衣房、布草存放间、游泳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设施等);
竣工验收需提供:
1、《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书》;
2、《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3、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三)变更卫生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
1、 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 变更单位名称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变更证明;
3、 变更法定代表人但经营权未发生转移或改变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任职证明或公司文件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变更证明。
4、卫生许可证原件。
五、办理程序(详见审批流程图)
六、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为10个工作日。检验、检测、申报单位按现场验收审核要求整改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七、数量:无数量限制。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桂价费字[1993]169号、桂价费字[1994]129号、桂财综[2007]55号(收费标准详见《凌云县卫生局收费公示表》。
受理窗口:凌云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地 址:凌云县泗城镇前进街
邮 编:533199
咨询电话:0776-7619459
投诉电话:0776-761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