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名称、性质
(一)名称:护士执业注册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公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的)第八条规定: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护士条例》第八条规定,护士执业注册(含首次注册、延续注册、重新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由自治区卫生主管部门实施许可。
自治区卫生厅委托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护士执业注册(除自治区卫生厅驻邕直属医疗机构、驻邕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的护士注册外)。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首次注册: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4、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无精神病史,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二)延续注册: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三)变更注册: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
(四)重新注册: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以及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拟在我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一)实施对象:公民。
(二)实施范围: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强制隔离戒毒机构中从事临床护理工作的人员。
六、申请材料
(一)首次注册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3.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8个月以上临床实习证明复印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4.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5.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从事护理工作的证明原件;
6.拟执业机构所在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7.申请人近期免冠正面半身白底彩色小2寸照片1张(与《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健康体检表》照片为同一底片);
8、拟执业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护士首次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上述规定的1-8项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自治区卫生厅指定的临床护理培训考核定点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二)延续注册
1、《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2、执业机构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3、《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4、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5、非本人办理的需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变更注册(变更执业地点)
1、《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2、《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4、拟执业机构的医疗执业许可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非本人办理的需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四)重新注册
护士申请重新注册的,按照首次执业注册要求提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自治区卫生厅指定的临床护理培训考核定点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五)遗失补办
1、《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
2、当地市级以上主要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完整版面的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4、申请人近期小二寸免冠正面白底半身彩色照片1张;
5、非本人办理的需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六)注销注册
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执业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注册,收回其《护士执业证书》。注册机关如接到职能部门有关下列情形之一或执业机构被撤销的通知(函),或在办理医疗机构注销手续时,应直接办理护士注销注册手续。
1.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2.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3.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时限:首次注册、重新注册、延续注册20个工作日,变更注册7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首次注册、重新注册8个工作日,延续注册、变更注册7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6-2829059
投诉电话:0776-28406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