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四、行政审批条件
2003年8月5日前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的乡村医生,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1、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2、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3、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2003年8月5日前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的乡村医生
六、申请材料
(一)首次注册:
1、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3、申请人6月内的健康合格证明(二甲医院体检表)
4、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
5、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或由乡镇卫生院出具的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证明或广西卫生厅颁发的《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考试合格证书》。
6、申请人身份证明。
7、村医疗机构拟聘用证明。
8、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除提交前面(一)、(二)、(三)、(六)、(七)款材料外,还需提交《执业医师资格证》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
9、属参加按广西卫生厅规定的内容、范围考试合格后的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时提交参加自治区卫生厅2004年4月或6月举办的乡村医生资格考试准考证。
重新注册:乡村医生中止执业活动2年以上的,应当重新申请执业注册。
(二)变更注册:
乡村医生变更执业地点,应出具拟聘用村医疗卫生机构的拟聘证明,到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后的执业地点不在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辖区的,应先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再到拟执业的村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执业注册。未取得新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前,不得从事执业活动。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者,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再注册。所交资料均要求A4纸打印(复印件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县本级承诺办结时限:11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的即予以审批
九、收费项目、标准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6-7617551
投诉电话:0771-761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