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流程:在当地派出所直接办理
申报条件:
1.考取大中专院校入学将户口迁出本市的学生;
2.大中专学生毕业分配将户口迁出本市的毕业生;
3.因夫妻、父母、子女投靠;购房、购买宅基地自建房屋;投资经商;工作调动;随军家属;招干、招工;农民工入户;收养子女等将户口迁出本市的干部或工人或居(村)民。
申报材料:
1.考取大中专院校入学迁出本市:户口簿和身份证、大中专院校《录取通知书》
2.本、专科毕业生分配迁出本市:户口簿和身份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住房证明
3.中专学生毕业分配迁出本市: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广西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介绍信》(经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在介绍上盖章签署意见)、用人单位签署接收意见的推荐表、用人单位住房证明
4.因夫妻、父母、子女投靠;购房、购买宅基地自建房屋;投资经商;工作调动;随军家属;招干、招工;农民工入户;收养子女等将户口迁出本市:户口簿和身份证、《户口准迁证》
收费标准: 工本费每证5元。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咨询电话:2821363、2860110
法律法规:
1.事项设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境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2.办理程序的依据:《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公通字[1994]62号第一条第一项:“户口迁移证的使用范围是:凡常住人口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系指户口登记机关管辖的地区)的,均应使用户口迁移证,其中大中城市市区范围内的户口迁移是否使用户口迁移证,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自行决定。”
第三条“户口迁移证由户口登记机关签发并加盖户口专用章,证件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不超过30天。”
3.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境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公通字[1994]62号第一条第一项:“户口迁移证的使用范围是:凡常住人口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系指户口登记机关管辖的地区)的,均应使用户口迁移证,其中大中城市市区范围内的户口迁移是否使用户口迁移证,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自行决定。”第二条:“对需要办理准迁手续的户口迁移,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凭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凭户口迁移证和户口准迁证办理落户手续;对只使用户口迁移证的户口迁移,如发现问题,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及时与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联系,沟通有关情况。”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公安厅《关于取消普通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后档案户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发[2004]86号第三条第一项:“已经落实就业单位的,凭《毕业证》、《广西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介绍信》(经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在介绍上盖章签署意见)、用人单位签署接收意见的推荐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区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凭《报到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按就业实际居住地落户。”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全区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公通[2005]191号第三条(四):“考取区内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职业)学校的学生,入学时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在校期间由学校统一造册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备案,不办理《暂住证》。高校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后,凭《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将户口迁至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高校毕业生调整就业单位的,还需凭《普通高校毕业生变更户口迁移地址通知》办理落户手续。”
4.收费的依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95”式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1995)222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