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部门
1、大陆居民申请因私事前往台湾探亲、定居、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及其他私人事务(简称因私事前往台湾),以及申请前往台湾进行本企业经贸交流活动,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2、大陆居民申请应邀前往台湾进行经济、文化、科技、体育、学术等活动或者参加会议、进行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已经国务院台办审核,简称应邀前往台湾),可由户口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工作所在地与常住户口所在地不属同一个地(市)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也可由工作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
3、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大陆后申请前往台湾,由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二、提交材料
1、用黑色墨水笔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表》;
2、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A4纸复印件(交验原件);
3、台湾入台许可证件复印件(交验原件);
4、申请前往定居,提交确能在台湾定居的证明(即注明“定居”事由的入台许可证复印件);探亲访友,提交台湾亲友关系的证明;
5、接受、处理财产,提交经过公证的对该项财产有合法权利的有关证明;
6、处理婚姻事务,提交经过公证的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
7、处理亲友丧事,提交有关的函件或者通知;
8、申请赴台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费用的发票(目前,现将我区有经营赴台湾地区旅游资质的三家旅行社为:桂林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广西中国国际旅行社、桂林阳朔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9、大陆居民应邀前往台湾,可以由本人申请办理,也可以由工作单位集中代办。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还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出具人事主管单位批准出境的意见,但持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人员的,无须提交所在单位意见。提交国务院台办、国务院台办经济局或者天津、辽宁、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陕西等11省(区、市)台办出具的赴台湾批件或立项批复的原件,或者按照逐级管辖权限经过省级政府台办、市级政府台办确认盖章的赴台批件复印件。
10、再次申请赴台的,提交《往来台湾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遗失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报失,并登报声明,提交该声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三、有效期:5年
四、办证时限:申请通行证及签注在15个工作日(不含节假日)内签发,申请单独签注在10个工作日内签发,但有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需进一步审查核实的,时间不计算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