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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律师类证件办理

来源:|0 文号: 时间:2016-10-06 01:05:16 点击: 次


    一、审核程序及要求

  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未注明复印件的均需提供原件,可以提供复印件的,申请人必须带原件供司法行政机关核对用,由首次收到材料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核对与原件无误后,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核对人签字并盖公章确认。

  2、律师事务所应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3、律师通过所在的律师执业机构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4、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出具提供的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意见,然后逐级上报至省司法厅。

  5、县司法局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市司法厅。

  二、相关审查相关表格

  首次申领社会律师执业证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1、《律师执业登记表》(含执业申请书)一式三份;

  2、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原件(审验后退还)复印件一式二份;

  3、身份证(户籍与身份证不一致的还需提交户口簿复印件)原件(审验后退还)复印件一式二份;

  4、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至申请日未受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专职律师提供占编、退休证明或下列证明一式二份:

  ①人才交流中心等人才中介机构出具的申请人人事档案寄存证明;

  ②辞职批文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6、兼职律师提供其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律师执业的相关证明一式二份;

  7、《实习人员登记表》;

  8、《实习人员申请律师执业证考核表》;

  9、聘用合同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材料一式二份;

  10、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一张;

  11、律师资格档案(法律师职业资格档案)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军队的申请人提供其资格档案已调至我省的相关证明。

  社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提交的材料目

  1、《律师执业证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

  2、身份证(户籍与身份证不一致的还需提交户口簿复印件)原件(审验后退还)复印件一式二份;

  3、专职律师提供占编、退休证明或下列证明一式二份:

  ①人才交流中心等人才中介机构出具的申请人人事档案寄存证明;

  ②辞职批文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4、兼职律师提供其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律师执业的相关证明一式二份;

  5、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一式二份;

  6、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一式二份;

  7、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合伙关系(是派驻律师的,要写明与总所是聘用或合伙关系及同意调动工作)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一式二份;

  8、聘用合同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材料一式二份;

  9、原律师执业证及其复印件一式二份;

  10、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一张

  重新申领社会律师执业证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1、《律师执业登记表》(含执业申请书) 一式三份;

  2、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审验后退还)复印件一式二份;

  3、身份证(户籍与身份证不一致的需提交户口簿复印件)原件(审验后退还)复印件一式二份;

  4、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至申请日未受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专职律师提供占编、退休证明或下列证明一式二份:

  ①人才交流中心等人才中介机构出具的申请人人事档案寄存证明;

  ②辞职批文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6、兼职律师提供其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律师执业的相关证明一式二份;

  7、原执业地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执业经历、执业期间有无受过行政处罚及原律师执业证已收回的证明一式二份;

  8、聘用合同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材料一式二份;

  9、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一张。

  10、在省外或军队有律师执业经历的申请人提供原执业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总政司法局出具的执业起讫时间、有无受过行政处罚以及执业证是否已上缴注销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1、律师资格档案(法律师职业资格档案)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军队的申请人提供其资格档案已调至我省的相关证明。

  首次申领公职律师证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1、《律师执业登记表》(含执业申请书) 一式三份;

  2、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原件(审验后退还)复印件一式二份;

  3、身份证(户籍与身份证不一致的还需提交户口簿复印件)原件(审验后退还)复印件一式二份;

  4、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至申请日未受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系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现职公务员的证明一式二份;

  6、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在单位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及同意其申报公职律师的函一式二份;

  7、首次发展公职律师的单位出具公职律师试点单位函一式二份;

  8、职前培训结业证原件(审验后退还)复印件一式二份;

  9、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一张;

  10、律师资格档案(法律师职业资格档案)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军队的申请人提供其资格档案已调至我省的相关证明。

  公职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1、《律师执业证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

  2、身份证(户籍与身份证不一致的还需提交户口簿复印件)原件(审验后退还)复印件一式二份;

  4、申请人系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现职公务员的证明一式二份;

  5、新调入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在单位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及同意其申报公职律师的函一式二份;

  6、首次发展公职律师的单位出具申请公职律师试点单位函一式二份;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一式二份;

  7、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一式二份;

  8、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一式二份;

  9、原律师执业证及其复印件;

  10、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一张。

  重新申领公职律师证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1、《律师执业登记表》(含执业申请书) 一式三份;

  2、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原件(审验后退还)复印件一式二份;

  3、身份证(户籍与身份证不一致的还需提交户口簿复印件)原件(审验后退还)复印件一式二份;

  4、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至申请日未受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系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现职公务员的证明一式二份;

  6、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在单位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及同意其申报公职律师的函一式二份;

  7、外地区的原执业地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执业经历、执业期间有无受过行政处罚及原律师执业证已收回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一张;

  9、在省外或军队有律师执业经历的申请人提供原执业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总政司法局出具的执业起讫时间、有无受过行政处罚以及执业证是否已上缴注销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0、律师资格档案(法律师职业资格档案)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军队的申请人提供其资格档案已调至我省的相关证明。

  首次申领公司律师证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1、《律师执业登记表》(含执业申请书) 一式三份;

  2、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原件(审验后退还)复印件一式二份;

  3、身份证(户籍与身份证不一致的还需提交户口簿复印件)原件(审验后退还)复印件一式二份;

  4、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至申请日未受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在单位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及同意其申报公司律师的函一式二份;

  6、所在单位与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一式二份;

  7、职前培训结业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8、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一张;

  9、律师资格档案(法律师职业资格档案)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军队的申请人提供其资格档案已调至我省的相关证明。

  公司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1、《律师执业证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

  2、身份证原件(审验后退还)复印件一式二份;

  3、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一式二份;

  4、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一式二份;

  5、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一式二份;

  6、原律师执业证及其复印件;

  7、新调入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在单位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及同意其申报公司律师的函一式二份;

  8、新调入单位与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一式二份;

  9、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一张。

  重新申领公司律师证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1、《律师执业登记表》(含执业申请书) 一式三份;

  2、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原件(审验后退还)复印件一式二份;

  3、身份证(户籍与身份证不一致的还需提交户口本复印件) 原件(审验后退还)复印件一式二份;

  4、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至申请日未受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在单位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及同意其申报公司律师的函一式二份;

  6、所在单位与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一式二份;

  7、原执业地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执业经历、执业期间有无受过行政处罚及原律师执业证己收回的证明一式二份;

  8、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一张;

  9、在省外或军队有律师执业经历的申请人提供原执业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总政司法局出具的执业起讫时间、有无受过行政处罚以及执业证是否己上缴注销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0、律师资格档案(法律师职业资格档案)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军队的申请人提供其资格档案已调至我省的相关证明。

  首次申领法援律师执业证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提供份数与市法律援助中心联系)

  1、《律师执业登记表》(含执业申请书);

  2、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原件(审验后退还)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审验后退还)复印件;

  4、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至申请日未受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证明

  5、申请人系法律援助机构在编人员的证明

  6、《实习人员登记表》

  7、《实习人员申请律师执业证考核表》

  8、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一张

  9、律师资格档案(法律师职业资格档案)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军队的申请人提供其资格档案已调至我省的相关证明

  法援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提供份数与市法律援助中心联系)

  1、《律师执业证变更申请表》;

  2、身份证原件(审验后退还)复印件;

  3、申请人系拟变更的法律援助机构在编人员的证明;

  4、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5、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

  6、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8、原律师执业证及其复印件;

  11、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一张。

  重新申领法援律师执业证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提供份数与市法律援助中心联系)

  1、《律师执业登记表》(含执业申请书);

  2、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审验后退还)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审验后退还)复印件;

  4、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至申请日未受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证明;

  5、申请人系法律援助机构在编人员的证明;

  6、原执业地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执业经历、执业期间有无受过行政处罚及原律师执业证已收回的证明;

  7、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一张;

  8、在省外或军队有律师执业经历的申请人提供原执业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总政司法局出具的执业起讫时间、有无受过行政处罚以及执业证是否已上缴注销的相关证明;

  9、律师资格档案(法律师职业资格档案)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军队的申请人提供其资格档案已调至我省的相关证明。

  律师执业证遗失申请补证应提交的材料

  1、《律师执业证补(换)发申请表》一式三份;

  2、申请人关于律师执业证遗失补发的申请(向省司法厅申请,同时抄送各级司法局)一式二份;

  3、在当地省级报刊上刊登的律师执业证遗失声明(须注明遗失的执业证类别、持证人姓名、执业证号及执业证书流水号);

  4、身份证复印件;

  5、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一张。

  律师执业证损毁申请换证应提交的材料

  1、《律师执业证补(换)发申请表》一式三份;

  2、申请人关于律师执业证损毁换发的申请(向省司法厅申请,同时抄送各级司法局)一式二份;

  3、损毁的律师执业证原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一张。

  申请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1、《律师事务所设立登记表》一式三份;

  2、《律师事务所设立人登记表》一式二份;

   3、由申请人签字的(向省司法厅申请,同时抄送各级司法局)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书一式二份;

  4、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一式二份;

  5、设立人的名单、简历(含律师执业经历) 一式二份;

  6、设立人的身份证和律师资格证(法律职业资格证)的原件(审验后退还)复印件、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保证书一式二份;

  7、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设立人(三名以上)具有三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及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证明一式二份;

  8、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推荐书(经全体合伙人签字) 一式二份;

  9、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承诺书一式二份;

  10、住所证明:设立人自有办公场所的权属证明或租用的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及房屋权属证明的复印件一式二份;

  11、资产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设立人拥有3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并用于开办律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一式二份;

  12、律师事务所场景照片内外景各一张一式二份;

  13、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审查报告一式二份。

  申请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1、《律师事务所设立登记表》一式三份;

  2、《律师事务所设立人登记表》一式二份;

  3、由申请人签字的(向省司法厅申请,同时抄送各级司法局)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书一式二份;

  4、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一式二份;

  5、设立人的名单、简历(含律师执业经历) 一式二份;

  6、设立人的身份证和律师资格证(法律职业资格证)的原件(审验后退还)复印件、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保证书一式二份;

  7、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设立人(二十名以上)具有三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及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证明;  

  8、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推荐书(经全体合伙人签字) 一式二份;

  9、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承诺书一式二份;

  10、住所证明:设立人自有办公场所的权属证明或租用的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及房屋权属证明的复印件一式二份;

  11、资产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设立人拥有l00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并用于开办律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一式二份;

  12、律师事务所场景照片内外景各一张一式二份;

  13、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审查报告一式二份。

  申请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1、《律师事务所设立登记表》一式三份;

  2、《律师事务所设立人登记表》一式二份;

  3、由申请人签字的(向省司法厅申请,同时抄送各级司法局)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书一式二份;

  4、律师事务所章程一式二份;

  5、设立人的名单、简历(含律师执业经历) 一式二份;

  6、设立人的身份证和律师资格证(法律职业资格证)的原件(审验后退还)复印件、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保证书一式二份;

  7、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设立人具有五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及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证明一式二份;

  8、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承诺书一式二份;

  9、住所证明:设立人自有办公场所的权属证明或租用的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及房屋权属证明的复印件一式二份;

  10、资产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设立人拥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并用于开办律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一式二份;

  11、律师事务所场景照片内外景各一张一式二份;

  13、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审查报告一式二份。

  申请设立国资律师事务所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1、《律师事务所设立登记表》一式三份;

  2、《律师事务所设立人登记表》一式二份;

  3、由申请人签字的(向省司法厅申请,同时抄送各级司法局)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书一式二份;

  4、律师事务所章程一式二份;

  5、占编律师名单、简历(含律师执业经历) 一式二份;

  6、占编律师的身份证和律师资格证(法律职业资格证)的复印件、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保证书一式二份;

  7、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批件原件及复印件;

  8、律师事务所主任的任命文件一式二份;

  9、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执业律师(二名以上)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证明一式二份;

  10、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承诺书一式二份;

  11、住所证明:设立人自有办公场所的权属证明或租用的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及房屋权属证明的复印件一式二份;

  12、资产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设立人拥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并用于开办律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一式二份;

  13、律师事务所场景照片内外景各一张一式二份;

  13、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审查报告一式二份。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1、向省司法厅报送的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申请书(合伙所应附上合伙人会议决议) 一式二份;

  2、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原件(审验后退还)复印件一式二份;

  3、律师事务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一式二份;

  4、派驻分所的律师名单、简历(含律师执业经历)、身份证和律师执业证的复印件、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保证书一式二份;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事务所投资用于开办分所的3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验资报告一式二份;

  6、分所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律师事务所自有或租用办公场所的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二份;

  7、省内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或省外律师事务所登记机关出具的律师事务所符合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及派驻分所的负责人具有两年以上执业经历的证明一式二份;

  8、总所章程一式二份;

  9、填写《律师事务所登记表》一式二份;

  10、分所派驻律师的退休证明复印件或拟执业地人才交流中心近期内出具的人事档案寄存证明原件及分流、下岗、辞职的批文复印件一式二份;

  11、律师事务所场景照片内外景各一张一式二份;

  12、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审查报告一式二份。

  律师事务所章程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1、《律师事务所章程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

  2、变更登记申请书(向省司法厅申请,同时抄送各级司法局)一式二份;

  3、合伙所应提交合伙人会议决议一式二份;

  4、新章程一式二份;

  5、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6、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审查报告一式二份。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1、《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

  2、变更登记申请书(向省司法厅申请,同时抄送各级司法局)一式二份;

  3、合伙所应提交合伙人会议决议;国资所应提交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任命文件一式二份;

  4、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5、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审查报告一式二份。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1、《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

  2、变更登记申请书(向省司法厅申请,同时抄送各级司法局)一式二份;

  3、合伙所应提交合伙人会议决议一式二份;

  4、新合伙协议一式二份;

  5、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6、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审查报告一式二份。

  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1、《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

  2、变更登记申请书(向省司法厅申请,同时抄送各级司法局)一式二份;

  3、合伙所应提交合伙人会议决议一式二份;

  4、经省司法厅检索通过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5、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6、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审查报告一式二份。

  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备案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

  2、变更登记申请书(向省司法厅申请,同时抄送各级司法局)一式二份;

  3、合伙所应提交合伙人会议决议一式二份;

  4、入伙(退伙)协议一式二份;

  5、入伙申请人还应提交个人简历(含律师执业经历)、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执业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具有三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担任合伙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证明;凡加入原所合伙关系二年内退出合伙或被除名的,应书面说明退出合伙或被除名的原因。

  6、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7、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备案说明一式二份。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备案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1、《律师事务所住所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

  2、变更登记申请书(向省司法厅申请,同时抄送各级司法局)一式二份;

  3、合伙所应提交合伙人会议决议一式二份;

  4、律师事务所自有的办公场所房产证或租用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和房产证的复印件一式二份;

  5、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6、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备案说明一式二份。

  律师事务所注销登记(含分所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1、《律师事务所申请注销登记表》一式三份;

  2、向省司法厅报送的由该所主任签署的注销申请书(向省司法厅申请,同时抄送各级司法局)一式二份;

  3、合伙所提交合伙人会议决议及终止协议:国资所提交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注销决定;分所应提交总所关于注销分所的决定(总所系合伙所的,应附上总所合伙人会议决议)。一式二份;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一式二份;

  5、清算报告一式二份;

  6、该所关于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的说明,和向社会公告律师事务所终止的证明文件一式二份;

  7、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及所属律师的执业证;

  8、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审查意见及己收回该所财务帐簿、印章、业务档案的证明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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