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道路客运经营者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提交《道路客运经营终止申请表》。
2.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应当及时作出终止决定,在《道路客运经营终止申请表》上签注终止意见。
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道路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后10日内,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和客运线路标志牌,并在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
4.道路客运经营者在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10日内收回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同时在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