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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物运输及货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备案操作规范

来源:|0 文号: 时间:2016-10-07 07:20:29 点击: 次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道路货物运输及货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备案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3号)第十七条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第9号)第二十条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终止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之日的30日前告知原许可机关,并在停业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以及《道路运输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备案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地级市所辖城区不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此项审批由地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非经营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者终止经营备案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及货运站经营者在终止经营30日前提出申请;

(二)有正当理由,对货运市场供求、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无重大影响。

终止经营后10日内,须将经营许可证、营运证等相关经营许可证件交回原许可机关注销。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及货运站经营者

六、申请材料

(一)《凌云县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终止经营申请表》;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道路运输证;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七、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6-7612069

投诉电话:0776-7612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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