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变更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拟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照有关许可的规定办理。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变更名称、地址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其中,变更地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重新核实其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以及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3.许可变更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证件发放程序重新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收回原证件。
(二)终止经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终止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之日的30日前告知原许可机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终止经营后10日内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以及《道路运输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