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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许可操作规范

来源:|0 文号: 时间:2016-10-07 08:28:47 点击: 次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商品房预售许可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72号)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县房产管理部门。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抵押情况说明(原件)。注:已抵押的项目必须提供抵押人同意该项目进行公开预售的《抵押物转让同意书》(原件)及抵押登记证明书、抵押合同(复印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7年1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商品房预售许可的范围和对象为在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

六、申请材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第三十四条: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报告;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工程施工合同;

(三)在建工程评估报告等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证明材料,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证明材料;

(四)开发项目的总平面图、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以及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的《房地产测绘成果报告》(预测绘);

(五)商品房预售方案、《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含节能措施、围护结构热工指标等节能使用说明)(原件);

(六)抵押情况说明(原件)。已抵押的项目必须提供抵押人同意该项目进行公开预售的《抵押物转让同意书》(原件)及抵押登记证明书、抵押合同(复印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6-7612225  投诉电话:0776-761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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