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16条、《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农业部2001年第4号令颁布)。
二、审批条件:
按照《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审批的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2、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3、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4、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审批材料:
1、申请表一式四份;
2、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应按自治区相关验收办法并结合《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要求详细说明。包括生态环境和生产设施,技术队伍和领导班子,亲鱼和苗种,技术管理和科技推广,规章制度及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
3、引种证明。
四、审批程序:提交材料—窗口受理—渔业管理股审查材料—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审批—制证—发证
五、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暂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