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及性质
(一)名称: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1991年6月29日)第十九条第三款“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并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负责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自治区、地级市、县(县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负责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水土保持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确定为验收合格:
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
2、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
3、防治效果(治理程度、拦渣率、植被恢复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达到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
4、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水土保持设施管理、维护措施落实。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申请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的开发建设的单位或个人
六、申请材料(一式3份,不含验收组成员所需材料):
(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文件(书);
(二)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
(四)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措施及落实情况报告;
(五)需要先进行技术评估的开发建设项目(自治区验收的项目),在提交验收申请时,同时提交技术评估报告
(六)验收鉴定书(报批稿)(纸质和电子版)
(七)申请人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只验看不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6-7612054
投诉电话:0776-7619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