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以外的(含农作物组苗)种子(行政许可)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以外的(含农作物组苗)种子经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34号发布,2004年8月28日主席令第26号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第二款规定: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四、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行政审批条件
1、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2、具有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1名以上;
3、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见附件1)。申请农作物组培苗经营许可证的,应具备相应的空调、冰箱、电子天平、无菌锅、净化工作台、培养架和培养瓶以及温室大棚等设施和仪器设备。
六、申报材料目录
1、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或农作物组培苗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一式3份)。
2、注册资本证明材料(1年内的验资报告或当年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年检通过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3、种子检验人员资格证明、劳动部门规定式样的聘用合同(复印件各1份,原件备查)。(组培苗经营证不用)
4、种子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原件)、彩色照片及产权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设施和设备所有权必须属申请者,不能租借;种子检验设施产权证明指检验室的房产证或购房证明);组培苗不用检验室,但要有审批条件中规定的相应设备的清单及产权证明(设备所有权必须属申请者)。各1份
5、种子加工设备、仓储设施清单(原件)、彩色照片及产权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加工设备所有权必须属申请者,不能租借;仓储设施如租用应提供5年期以上的租赁合同)。各1份(组培苗经营证不用)
6、种子经营场所正面彩色照片及详细地址。1份
七、申请书式样(见附件2)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八、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均有审批权。
九、行政审批程序
1、申请者向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者向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其申报材料由自治区政务中心农业厅窗口受理;
2、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4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工作,审核时应当进行实地考察;
3、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30天;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审批收费
1、收费标准:5元/证,目前不收。
2、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 58条,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52号)。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6-2610238
投诉电话:0776-2610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