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23条、《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部2002年第19号令颁布,2004年农业部第38号令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管理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二、审批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捕捞许可证:1、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2、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3、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等。
2、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审批程序:
单位或个人提交申报材料—窗口受理—办事机构审查材料—现场审核—审批—制证—发证
五、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咨询电话:0776-7612054。
八、投诉电话:0776-7619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