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45条第二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第33条、第41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诊疗活动管理办法》(桂政牧发[2002]139号)
二、审批条件:
(一)动物诊疗单位:
1、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2、具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并远离动物饲养场、交易等场所;
3、有动物保定、临床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等动物诊疗设备和必需的兽药、器械、无害化处理设施;
4、有健全的动物接诊、处方管理、病例档案、安全卫生等制度;
5、配有二名以上经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兽医防治员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个人:
1、熟悉与动物防疫、兽药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
2、经过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专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统一颁发的兽医防治员资格证书;
3、具有必要的临床诊断、治疗、冷藏、消毒器械等相关设备;
4、身体健康,无人畜共患传染病。
三、审批材料:
(一)动物诊疗单位:
1、动物防疫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两名以上专业技术职员兽医防治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有关动物保定、诊断、手术、消毒、冷藏等器械设备和无害化处理设施以及动物接诊、处方管理、病例档案、安全卫生等制度的证明材料;
4、经营场地证明(承租合同、产权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5、所有从业人员身体健康证明。
6、单位负责人及兽医防治员身份证复印件。
(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个人:
1、兽医防治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有关临床诊断、治疗、冷藏、消毒器械等相关设备证明;
3、身体健康证明。
4、办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审批程序:
提交材料—窗口受理—审查材料—现场审核—审批—制证—发证
五、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单位100元/证、个人50元/证。
七、咨询电话:0776-7612152。
八、投诉电话:0776-7612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