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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许可证核发的行政审批项目操作规范

来源:|0 文号: 时间:2016-10-07 10:13:46 点击: 次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收费许可证》核发。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一)范围:本级管辖范围内。

(二)对象:所有经批准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服务性收费的相关收费单位和自治区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需办《收费许可证》的单位。

三、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桂政发[2010]58号)第八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服务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的通知》(桂价费[2011]5号)第一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桂价费[2012]66号)第十七条等。

四、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实施权限:驻邕以外的中直、区直单位《收费许可证》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发,其他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核发。

(二)实施主体:市本级价格主管部门。

 五、行政审批条件

(一)申请事项依法属于我局职责范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二)持合法有效的批准收费文件;

(三)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和直接实施收费的;

(四)有直接收费,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实行独立财务的收费点,由符合领证单位统一申办《收费许可证》副本;

(五)申请领证材料完整、真实。

六、申请材料

(一)办理收费许可证的书面申请报告(函)(文中应陈述办证理由和申请收费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二)合法有效的批准收费文件(复印件);

(三)法人资格证明(行政机关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机构编制、经费来源情况的文件(均为复印件);

(四)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执业的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五)收费执收人员经过上岗培训并取得《收费员证》(复印件);

(六)到期换证或变更的,应提供原《收费许可证》正副本。

申请单位在实施收费前20天到价格主管部门领取并填写《收费许可证申请表》,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送价格主管部门审核。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正、副本在2套以上的,不在承诺的时限内)。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审批流程程序

无外部审批程序,由我局委托在凌云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审批。

十一、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6—7619909。

投诉电话:0776—7619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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