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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项目办事指南

来源:|0 文号: 时间:2016-10-07 10:30:35 点击: 次


一、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申请、复审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 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二)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令第549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三)《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67号公告    

关于人员的行政许可项目: 对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工作的检验检测人员,由国家质检总局受理申请和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考试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国家和省级考委会承担;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及其相关管理工作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其授权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申请和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考试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考试机构承担。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委托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

四、审批条件

(一)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3)第十四条的规定: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

2、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3、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4、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5、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6、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作业人员的具体条件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二)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3)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复审时,满足以下所有要求的为复审合格:

1、提交的复审申请资料真实齐全;

2、男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年龄不超过55周岁;

3、在复审期限内中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不超过12个月(在相应考核大纲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没有造成事故的;

5、符合相应作业人员考核大纲规定条件的。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所辖范围内注册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中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安装、改造、维修的作业人员及相关的管理人员。

六、申请材料

(一)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3)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发证部门确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并应当向考试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表;

2、身份证;

3、1寸正面免冠照片;

4、毕业证书或者学历证明;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表》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明确申请人身状况能够适应所申请考核作业项目的需要,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有3个月以上申请项目的实习经历。

(二)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3)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持证人员应当在持证项目的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自行或委托考试机构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复审时,满足以下所有要求的为复审合格:

1、提交的复审申请资料真实齐全;

2、男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年龄不超过55周岁;

3、在复审期限内中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不超过12个月(在相应考核大纲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没有造成事故的;

5、符合相应作业人员考核大纲规定条件的。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八、审批数量:不限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无

十、联系方式

受理窗口:凌云县政务服务中心质量技术监督局窗口

地    址:凌云县泗城镇前进社区营盘小区125号

咨询电话:0776-7615775,投诉电话:0776-761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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