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
(二)性质: 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依据《计量法》第二十二条,自治区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广西境内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实施考核审批。(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委托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
四、审批条件
依据1995年7月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1号发布)《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的设置。
1、具有法人资格,独立于交易双方;
2、具有提供计量公正服务的能力,并取得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3、机构经批准设置(适用政府行业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须审批设置的机构);
4、经按《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考核规范》的要求,评审合格。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广西自治区辖区内设置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的单位或企业
六、申请材料
1、计量公正行(站)计量认证申请书;
2、典型检测报告;
3、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及(或)相关管理制度;
4、法人证明;
5、法定代表人授权批文;
6、机构设置的批文;
7、能力验证的报告(如有);
8、计量认证变更备案表(申请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体系文件、机构场所变更时提供);
9、计量认证变更备案表(申请检测检验标准变更时提供);
10、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变更任免文件和新任相关人员培训及工作的主要经历(申请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变更时相应提供);
11、质量体系文件(相关变更导致质量体系文件变更时提供);
12、同意机构场所变更的批文(政府行业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须审批设置的机构,迁移前需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13、原发放的资质证书(计量认证证书等)及附表(申请地址变更时提供);
14、检验场所变更前后的相关说明(,申请检验场所变更提供);
15、有关机构检验场所变更的原因,质量管理体系的变化等情况的说明或证明材料,原机构的设置(批准)单位同意变更的证明材料,以及原机构的处置或现状说明等材料(申请检验场所变更时提供);
16、由于机构的原因,检验检测能力不能维持的,机构告知不能维持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相关材料(申请机构能力缩减时提供)。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 8个工作日
八、审批数量
不限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1、计量认证证书工本费每证10元,评审费每单位1200元。
2、法律依据:《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5]183号
十、联系方式
受理窗口:凌云县政务服务中心质量技术监督局窗口
地 址:凌云县泗城镇前进社区营盘小区125号
咨询电话:0776-7615775,投诉电话:0776-761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