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居民生活保障制度遵循的原则
(一)保障标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二)保障对象属地管理和动态管理的原则;
(三)保障范围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为基础的原则;
(四)保障形式多种相结合的原则;
(五)保障条件以坚持稳定农村土地政策为前提的原则;
(六)保障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真实的原则。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条件
凡持有我县农村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不含五保户)均属保障范围。
三、家庭收入的计算方式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可支配收入的总和,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收入、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
四、申请低保需要提供的材料
1、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2、户籍证明,包括身份证及户口簿的复印件;
3、与审批事项相关的其他证明:
(1)残疾人提供残疾证;
(2)年龄超过18周岁的在校学生出具的学校证明。
五、农村低保申请审批程序
农村低保实行申请审批制度。申请农村低保须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张榜公示7天,确认符合条件的填写《农村低保待遇审批表》报乡(镇)人们政府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签署审核意见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县民政部门审批后,委托村委会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的,正式发放《凌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将保障资金通过农村 信用社代为发放。
六、农村低保工作实行动态管理。
民政部门对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家庭人口和收入状况等,每年复审一次,必要时可随时进行复审。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家庭的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通过村民委员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保障待遇的手续。停止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由民政部门收回《凌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七、保障对象在享受低保期间,应履行的义务
(一)家庭实际收入情况或者家庭人口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村(居)委会,并按规定程序办理调整或停发保障金手续。
(二)有正常劳动能力但尚未参加劳动生产的村民,在享受低保期间,应当持原户籍地管理审批机关出具的证明,到现户籍地管理组织的公益性服务。对无正当理由不愿参加的,应减发或停发其当季度的保障金。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的流程
申请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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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 村(居)民委员会在20日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调查,提请村(居)民代表会议评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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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榜公布 评议后,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报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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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收到送审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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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县民政局收到送审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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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榜公布 村(居)民委员会将民政局审批结果进行第二次公布7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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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 由县民政局通过农村信用社实行社会化发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