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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操作规范

来源:|0 文号: 时间:2016-10-08 11:52:20 点击: 次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7年5月1日起施行《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第八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第九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011年3月1日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3号)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按规定比例计算安排残疾人达到0.5人又不足1人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3号)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残联按照管理范围负责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年度统计和审核。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按下列规定分级管理: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中央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桂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由自治区残联管理;设区的市、县(市、区)所属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由同级残联管理;上一级残联可以将其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有关工作委托下一级残联办理。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3号)第十三条、第十五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年度应当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差额人数与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之积计算。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3号)第二条规定,实施对象和范围为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六、申请材料

1、《广西壮族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基本情况表》;

2、已安置残疾职工的单位,需提交:

(1)残疾职工花名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伤残军人证》;

(3)残疾职工工资表;

(4)劳动合同鉴证表;

(5)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等材料。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凌云县残联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0776-7616396

投诉电话:0776-7616396


请点击下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基本情况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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