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条件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劳社发[2008]199号)第十八条: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
(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后未就业的;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劳社发[2008]199号)第十八条: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
(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后未就业的;
(二)从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三)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
(四)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五)承包土地被征用并符合规定条件的;
(六)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七)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八)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失业人员。
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进行失业登记。
二、申请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交复印件1份,验原件退回);
(二)有当地城镇户籍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提交本人户口簿(交复印件1份,验原件退回)。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提交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证明,其中:被用人单位招用的提交劳动关系证明;自主就业的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或街道(社区)就业保障工作机构为其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
(三)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单位)出具的未就业证明;属就业转失业的人员还应提供失业前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歇业证明;
(四)近期同底1寸免冠相片3张。
咨询电话:0776-7618398
投诉电话:0776-7613896
(三)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
(四)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五)承包土地被征用并符合规定条件的;
(六)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七)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八)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失业人员。
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进行失业登记。
二、申请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交复印件1份,验原件退回);
(二)有当地城镇户籍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提交本人户口簿(交复印件1份,验原件退回)。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提交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证明,其中:被用人单位招用的提交劳动关系证明;自主就业的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或街道(社区)就业保障工作机构为其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
(三)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单位)出具的未就业证明;属就业转失业的人员还应提供失业前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歇业证明;
(四)近期同底1寸免冠相片3张。
咨询电话:0776-7618398
投诉电话:0776-76138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