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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云县公安局户籍业务办事指南

来源:|0 文号: 时间:2012-12-21 02:40:44 点击: 次

一、出生登记
   
婴儿出生后30日以内,由监护人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及婴儿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到婴儿母亲或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凡1987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未成年人(含超计划生育或非婚生育),均可随父或随母登记为常住户口。1996年后出生的婴儿没有《出生医学证明》,可到当地卫生部门补办后,办理出生登记入户。1996年前出生无法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可凭婴儿父母申请、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婴儿出生情况证明以及其他规定材料,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后,报县公安机关批准后予以落实。 

二、死亡登记
   
公民死亡后,应由其亲属持居民户口簿,凭《死亡通知书》或者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到死者生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并缴回死者生前的居民身份证。

三、户口迁移
   (一)“三投靠”户口迁移:
①夫妻投靠的,持双方申请报告、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双方所在社区居(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在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②子女投靠父母的,持双方申请报告、入户人社区居(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未婚(离异的离婚证)、无职业证明或下岗、待业证和双方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报迁入地派出所签发户口准迁证。凭迁出地户口迁移证,在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③年老父母(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投靠子女的,持双方申请报告、入户人所在社区居(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和双方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报迁入地派出所签发户口准迁证。凭迁出地户口迁移证,在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④子女照顾年老父母(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持双方申请报告、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居(村)委会出具的身边无子女证明以及入户人所在社区居(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无职业证明或下岗、待业证,报迁入地派出所签发户口准迁证。凭迁出地户口迁移证,在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二)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户口迁移:
①购买商品房的(含二手房、租约房),持申请报告、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和房产证(按揭的房产证复印件和房产证抵押证明或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和房屋峻工验收合格证)以及在职者在柳工作调函和单位证明。
②购买宅基地自建房的,持申请报告、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和房产证或土地使用证,报迁入地派出所签发户口准迁证。凭迁出地户口迁移证,在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三)收养已落户县外的弃婴和儿童的户口迁移:1992年4月1日前收养的,凭公证书和双方居民户口簿;1992年4月1日后收养的,凭《收养登记证》和双方居民户口簿,报迁入地派出所签发户口准迁证。凭迁出地户口迁移证,在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收养未落户子女。符合《收养法》有关规定收养子女的,凭县以上民政部门的收养证及有关证明,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经县公安局审批获准后方可办理入户。
   (四)对投资经商户口迁移的审批。投资经营者,可办理本人、配偶、子女以及管理(技术、生产)人员的户口迁入。持入户人申请报告、户口簿、身份证,申请配偶的需提供结婚证和入户人所在社区居(村)委会出具的无职业证明或下岗、待业证;申请子女、父母的需提供原入户人所在地单位或社区居(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申请管理(技术、生产)人员的,需提供1年以上聘用合同以及工商营业执照、验资报告或纳税证明。报县局审批后签发户口准迁证。凭迁出地户口迁移证,在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报告和证明提交原件,其他证件核原件留复印件)。
   (五)因工作调动办理户口迁移。经批准调入本县的干部、工人及随迁的家属,凭县以上人事、劳动部门的调动通知及调动人员登记表、单位证明、申请报告、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到调入地县公安局办理户口准迁证,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迁出手续。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户口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六)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迁回原籍的凭毕业证,入户人迁入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准予入户证明,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原件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毕业分配的凭《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及用人单位的接收证明、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
   (七)军队转业干部,在本县申报户口的,凭接收地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及军转办公室出具的有关证明办理落户;复员退伍军人凭自治区或地、市复退安置办公室开具的有关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八)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恢复户口;2003年8月7日前已被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恢复户口,凭释放证明书和亲属的居民户口薄,由入户地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投靠非直系亲属或亲友的,需提供双方的申请报告;无亲属、亲友投靠的,回捕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恢复原户籍登记。
   (九)取消出国、出境1年以上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在国外、境外定居除外)。原出国(境)1年以上,已被注销户口的人员,尚未在国(境)外定居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回国(入境)后,凭《关于恢复户口的通知》,在派出所办理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四、户口迁出办理程序
    公民手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属入学的凭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当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五、办理二代居民身份证
    公民因需要办理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持户口簿、一代身份证到可办理二代证的派出所和县公安局办证厅办理,未满十六周岁的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90天后持发票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领证。

六、变更或更正户口登记项目
    公民户口登记项目与事实不符的,应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或更正登记手续。理由正当,需要更改姓名、年龄项目的,还应填写《更改户口登记项目审批表》,经民警调查核实后,呈报县公安局审批。

七、本须知未尽事宜,请向当地公安派出所了解、咨询电话。电话:7612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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