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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办证流程

来源:|0 文号: 时间:2012-12-21 02:44:13 点击: 次

公证处办证流程
 
当事人申请

公证处接待和受理

公证员制作谈话笔录

公证员对当事人的材料进行审查

交纳公证费

需调查取证时调查

承办人拟写公证文稿

报审批人审批

制作公证书

出证

 
服务承诺
 
    一、公证人员在工作中做到举止文明,热情接待,态度和蔼,语言规范,耐心解答和具体指导。
    二、依法办证、公开办证程序,杜绝人情证、关系证,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三、严格办证时效,急事急办,对事实清楚、证件材料齐全的简单公证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在本辖区调查核实的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结;对重大疑难或需跨地区外调查和委托调查的最长不超过四十五天,若因故超过应及时向当事人说明原因;须经省、市批准的案件,在收到批准后二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严格遵守公证保密原则,不向无关人员泄露公证内容、个人隐私和商业、技术秘密。
    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公正廉洁,拒收当事人的财物和请吃。
    六、坚持便民服务,对老弱病残或其他行动不便的当事人给予登门服务,对烈军属、伤残军人、特困企业和下岗职工等申办公证的可以优惠服务。


 
公证员执业纪律
 
    一、公证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害关系人的答谢款待、馈赠财产和其他利益。
    二、公证员不得经商和从事与公证员职务、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三、公证员必须妥善处理个人事务,不得利用公证员的身份和职务为自己、他人谋取私人利益。
    四、公证员应当互相尊重,不得在任何场合损害其他同事的威信和名誉。
    五、公证员不得通过非正常程序或不恰当场合,对其他公证员正在办理的公证事项或处理结果发表不同意见。
    六、公证员不得在公众场合或新闻媒体上,发表泄私愤、不负责任的有损公证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言论。
    七、公证员不得利用新闻媒体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贬损他人,排斥同行,为自己招揽业务。
    八、公证员不得利用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经济组织的特殊关系进行业务垄断。


 
公证员职业道德
 
    一、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真实合法的原则和法定的程序办理公证事务。
    二、履行职责时,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受非客观事实和法律之外因素的影响。
    三、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
    四、应当具有忠于职守、不循私情的理念和维护平等、弘扬正义的良知,自觉维护社会正义和社会秩序。
    五、公证员应当道德高尚、诚实信用、谦虚谨慎,具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品行。
    六、公证员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公证事务,及时受理、审查、出证,不得因个人原因和其他主观因拖延推诿。
    七、公证员应当注重礼仪,做到着装规范、举止文明,维护公证员的职业形象。
    八、自觉履行保密的法定义务,不得利用知悉的秘密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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