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凌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5月2日
凌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人事司关于开展2016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6〕82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电子商务服务规范〉(试行)和〈农村电子商务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商建字〔2016〕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财政厅扶贫办关于做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中央财政补助项目及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桂商建发〔2016〕15号)和《凌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凌政办发〔2016〕15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和要求,制订本办法。
一、专项资金
凌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项目共投入资金共250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专项资金1500万元,政府配套资金1000万元。
二、支持范围和标准
(一)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共投入资金369万元,其中中央财政专项资金250万元,政府配套资金119万元。
1.建设内容。支持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办公、多平台运营中心、会议、洽谈、培训、产品展示、数据采集统计等场所(不含土建),购买电脑、打(复)印机、扫描设备、音像(视频、LED显示)设备、网络接入(输出、存储)设备、办公桌椅等设备设施和运营商的运营维护。
2.补助标准。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和运营维护费给予政府配套补助不超过250万元,基础设施建设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69万元,其中中央专项资金补助金额不超250万元,政府配套资金不超过119万元。
3.建设要求。
基础设施建设方面(1)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须有面向农村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网上平台,支持多平台运营、销售;(2)能围绕农村电商发展需要,具备电商孵化、人员培训、包装设计、营销策划、产品展示、数据采集统计、电子结算等功能;(3)能为从事网络创业和服务人员提供技术支持、信息服务、营销推广、管理咨询、金融服务及其他增值业务等服务;(4)能带动100人以上就业(优先安排残疾人、贫困户就业);(5)能采集、统计县域真实有效网络交易数据,能进行数据分析、服务内容展示、电子商务(远程)培训、本地电子商务企业展示;(6)机构健全、制度完善、分工明确、管理规范;(7)门头建设特征醒目,应有“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和“凌云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等字样。
县级、乡级、村级服务中心运营方面(1)负责凌云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的运营,建设及运营凌云县7个乡镇(不含泗城镇)电子商务服务网点,建设及运营凌云县105个电子商务村级服务站;(2)负责运营凌云特色馆,负责该馆的商家入驻招商及入馆产品的销售及线上推广。(3)网络服务平台建设工作,完成“凌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公共服务网络平台”的建设工作,为全县经济转型升级和又好又快发展提供网络支撑;(4)凌云县公共服务网络平台的日常运营、维护、推广工作,并保证平台运行的网络安全等;(5)对全县青年的引导创业、开办网商企业、开设网店、指导和帮助运营等工作;(6)为县内企业、农村合作社和农民进行网站建设、代运营、优化推广等工作;(7)对全县特色农产品、主导产业、重点企业、专业市场、文化旅游、餐饮服务等各经济领域进行深入考察,做好产品研发、品牌推广等工作,助力全县产业和企业转型升级;(8)配合政府开展各类电子商务节庆、竞赛、电子商务创业大赛等活动;(9)成立凌云县电子商务协会并负责协会的整体运营日常工作;(10)数据对接。按自治区要求,将凌云县农村电商在凌云县电子商务平台的运营相关数据,沉淀在本县,并统一接入自治区电商进农村公共服务数据平台。(11)完成凌云县人民政府、凌云县商务局和凌云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要求提供的电商相关的其他服务工作。(12)负责凌云县通过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项目的国家级验收。
时间要求: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须于2017年5月底前建成并投入运营。
(二)乡(镇)、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共投入资金53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专项资金266万元,政府配套资金264万元。
1.建设内容。支持对乡(镇)、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的装修装饰,购买电脑、LED显示屏、电视、POS机、扫码枪、收银机、网络连接设备、室内外牌匾、办公桌椅等设备设施和网费支出。
2.补助标准。乡(镇)、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实行全额补助。单个乡(镇)电子商务服务站补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单个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点补助额度不超过4.3万元。
3.建设要求。(1)乡(镇)、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能为村民提供代购代销、代收发货、缴费支付、订票、信息服务等功能;(2)按统一风格进行装修装饰,门头、牌匾建设特征醒目,应有“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和“凌云县XX乡(镇)电子商务服务站”、“XX乡(镇)XX村电子商务服务点”等字样;(3)乡(镇)电子商务服务站要实现100%覆盖;行政村电子商务服务站覆盖率应达到行政村数量的100%覆盖。(4)乡(镇)、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2017年7月底完成计划的80%以上,2017年10月底前全部建成达标。
(三)农村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共投入资金515万元,其中中央财政专项资金284万元,政府配套资金231万元。
1.建设内容。支持建设改造县级电子商务公共物流配送中心、购置配送车辆和补助网销网购商品(包裹)的配送(投递)等物流配送体系建设,着力解决由乡(镇)到村 “最后一公里” 的物流“瓶颈”,建立完善县、乡(镇)、村三级电子商务公共物流配送体系。
2.补助标准。(1)对县政府为电子商务进农村物流配送提供仓储、集配等公共服务而投资建设改造的物流配送中心(不含土地购置费),可全额补助。建设改造数量最多不超过2个,单个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2)对与县签约的物流配送企业建设的县级电子商务公共物流配送中心,按不超过项目最高投资总额的70%核定补助资金。单个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此项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3)对与县签约的物流配送企业新购置的物流配送专用车辆,在取得登记证、行驶证等落户手续后,每台车辆补助不超过车辆购置总额的50%,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补助以购车发票为准,不含车辆落户等其它费用),此项补助总额不超过150万元。享受补助购置的车辆应承诺为农村电子商务物流配送5年以上,且5年内不得转户。(4)对电子商务进农村物流配送发生的费用,按与县签约协议给予投递企业补贴,每月结算一次。在综合物流信息服务平台未投入使用前,按本地农村电商物流配送实际发生量计算补助总额。综合物流信息服务平台投入使用后,按平台统计的实际发生量计算补助。
3.建设要求。(1)县遴选3家以上有资质的物流企业平等参与电子商务进农村物流配送体系建设,优先选择广西通程振凌物流有限公司、邮政公司和凌云仔通村物流公司等通过招投标形式确定项目承接企业。(2)物流配送体系建成后,须具备面向农村的综合物流电子信息服务平台,能完整、真实的反映配送记录。(3)能整合利用乡镇商贸中心、配送中心、电商企业、快递企业、邮政所、供销合作社、“万村千乡”农家店等资源,能做到物流配送 48 小时内到达村级站。(4)有完善的电子商务物流仓储功能(有条件应建设冷藏区域),具备网销网购商品的品控分拣、打包配送,并逐步实现集采统储、互采分销、统配统送及协调售后服务等相关功能。(5)县级电子商务公共物流配送中心在2017年6月底前完成建设;乡(镇)、村级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站在2017年8月底前完成建设。
(四)农村电子商务应用及技能培训。共投入资金20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专项资金200万元。
1.培训对象。支持开展面向基层政府机关、村民委员会、涉农企业、农村合作组织、农村创业青年和农民的电子培训。重点培训大学生村官、农村青年、返乡大学生、退伍军人、乡(镇)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信息员等有志立足农村、通过电子商务发展创业的人员。
2.培训内容。(1)针对县、乡(镇)、村干部等开设以“互联网+”、电商趋势分析、县域电商发展政策及机遇、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模式及成功案例分析等课程为主的引导式培训。(2)针对村民开设以电商发展形势、农产品网销、网络购物、网上交易、网络平台使用、网络安全等相关课程为主的普及式培训。(3)针对有电商创业意愿的人员开设电商(微商)交易平台的店铺注册、网店设计装饰、运营管理及推广、客服服务等课程为主的电商创业基础、进阶、精英等教程。(4)针对乡(镇)、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信息员开设以代购代销、在线支付、多平台销售、物流软件应用、农村信息服务、公共服务平台应用、农产品销售技巧、信息员授课技能等内容为主的技能培训。(5)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它类型的相关培训。
3.补助标准。培训实行全额补助,补助资金额度不超过项目中央专项资金总额的15%。培训及补助标准符合国家、自治区、市、县相关规定。
4.培训要求。(1)培训要根据人员结构,区分类别和层次,按计划、分阶段进行。(2)培训机构选定应通过政府采购或者组织第三方评审等方式确定,根据培训对象和内容的不同优先选择省级以上相关部门批准的电子商务培训机构。(3)培训备案资料应有培训总体方案、授课通知和授课组织单位情况、每次培训授课人的基本情况和简要培训大纲、培训人员名册及签到名册。(4)对每次培训授课要有现场照片和经过审核的培训方案及培训组织过程监管的证明材料。(5)要有与培训机构签署委托培训协议或下达培训任务的相关文件。(6)授课人员为具有网店实操、运营业绩资历的讲师或有相关资格认证的专家担任。(7)在2017年12月底前完成2650人以上的培训目标。
(五)品牌培育和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共投入资金636万元,其中央财政专项资金500万元,县级配套资金136万元。
1.建设内容。支持企业购置有关环境监测、影像采集、网络传输、溯源等设备设施,开展资质认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农产品和农村特色产品的品牌培育和质量保障体系建设。
2.补助标准。品牌培育和质量保障体系建设项目按不超过投资总额的80%核定一次性补助资金。项目品牌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个,单品品牌创建最高补助不超过3万元/个。
3.建设要求。品牌培育和质量保障体系建设须具备面向本地建设的农产品追溯和质量认证体系,可通过条形码或二维码等数字溯源防伪,物联网有相应的设施设备、能够提供产品从源头到末端的完整原始数据或视频信息;有基地,并形成产业链,能带动其他产业发展;有职能部门通过的地理标识或绿色、有机、无公害等认证产品;有能够组织一定规模收储并进行标准化、规模化的生产、加工和配送的农产品龙头生产加工企业;应有完善的农特产品营销策划推广方案。品牌培育和质量保障体系建设项目在2017年 8月底前完成。
三、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
(一)项目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向县商务局、财政局同时申报。申报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支持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申报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申报单位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信誉及财务状况良好,近三年内无违法违纪的记录;
3.申报单位应为项目的实际投资主体;
4.申报项目具有明确的实施方案,具备基本实施条件,并能在项目期内建成项目。
(二)选择主体。根据实施方案,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第三方评审等办法遴选项目承办企业,向社会公示项目及其承办企业,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实施。
(三)检查验收。县商务局、财政局加强对项目跟踪指导和督促检查,积极推进项目实施,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收到企业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项目审核验收,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验收结论。建设项目整体验收合格后,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上报验收情况报告和《验收合格项目及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汇总表》(附后)。示范项目建设整体验收工作在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四)资金拨付。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乡(镇)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人员培训根据实际情况和项目进度,可预拨部分资金,整体验收合格后再拨付项目全部资金。其它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县财政局按相关规定和标准拨付补助资金。
(五)资金监管。县商务局必须严格按资金的使用范围及用途使用资金,县财政局要加强对项目资金动态管理,确保资金用于文件确定的支持方向,保证专款专用和资金使用安全。相关硬件设施或项目建设应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及本地相关规定,组织政府采购或第三方评审。
(六)建档立卷。县商务局、财政局及时建立健全项目报审、审批、建设、评估、验收、资金拨付、公示等各个环节的档案资料、项目台账等,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
四、相关要求
(一)本资金管理办法支持时间跨度为2016年12月1日至 2017年12月31日建设完成并运营的项目。
(二)项目资金由县商务局和财政局按照公开申报、部门审查、政府审定、社会公示、资金拨付、追踪问效等阶段实行综合管理,县监察局和审计局对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进行监督和审计。
(三)项目法人收到拨付的财政专项资金后,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会计准则》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项目资金必须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作他用。中央财政资金不得用于网络平台建设及购买流量支出。对骗取、挪用中央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本管理办法由县商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验收合格项目及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类型 | 项目名称 | 项目承办单位 | 项目建设 主要内容 | 拔付 资金 | 备注 |
填报人: 联系方式:
商务局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财政局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此件公开发布)